遼寧中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孟慶瑞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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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07-22

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遼03民終213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遼寧中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沈撫新區沈東四路**辦公樓**。
法定代表人:楊愛平,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野,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漢族,該公司法律顧問,住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孟慶瑞,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朝陽市龍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有鵬,鞍山市普派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盛昌,男,1954年4月24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鞍山市鐵**。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1年9月20日,平山縣敬業冶煉有限公司(發包人)與遼寧中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承包人)簽訂《協議書》,約定由遼寧中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承包“平山縣敬業冶煉有限公司北區三期260m燒結1標段及公輔設施”工程,承包范圍包括土方、基礎、鋼結構制作和安裝、給排水、暖通、各種管道、機械設備安裝、3單體試車、配合無負荷試車;約定開工日期2011年9月25日,竣工日期2012年5月25日。另查,2011年10月24日,遼寧中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甲方)、敬業燒結項目部李盛昌(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甲方于2011年9月26日與平山縣敬業冶煉有限公司簽訂了“北區三期260燒結1標段及公輔設施”的建設施工合同,為了更好履行該合同,簽訂本協議,由甲方委托乙方全面組織項目的施工;第二條約定,乙方代為履行建設施工合同中承包人(遼寧中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乙方對外簽訂的協議需經甲方代表簽字同意。再查,2013年2月1日,遼寧中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平山敬業三期燒結項目部出具欠條一份,內容為今欠高某施工隊趙文忠、趙亮、于秀麗15人等農民工工資共計223,816元。遼寧中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平山敬業三期燒結項目部公章由李盛昌刻制,遼寧中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認可李盛昌制作和保管該公章。另查,2013年7月8日,河北省平山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出具《證明》一份,內容為“2013年1月,高某等農民工到河北省投訴,并提供一份工資欠條,要求遼寧中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經理李盛昌)支付被拖欠工資,合計人民幣224,536元。我大隊受理后,立即通知遼寧中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及相關負責人到我大隊配合處理問題。遼寧中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平山敬業三期燒結項目部負責人李盛昌于2013年4月來到我大隊,但表示無力支付,要求政府部門幫助其索要敬業集團工程尾款。根據敬業集團和遼寧中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雙方合同約定,在工程總決算前敬業集團的付款應達到總工程款的70%,由于敬業集團對該公司的工程付款已達到80%以上,超出了合同約定付款??倹Q算款(含質保金)要等雙方工程決算完成后才能支付。再查,2019年5月20日,同為被欠款農民工的高某出具“被告公司欠高某等15位農民工勞務費工資明細表”一份,載明所欠農民工人員及數額。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孟慶瑞與李盛昌是否存在勞務關系;2、李盛昌是否應向孟慶瑞支付勞務工資、利息及數額;3、遼寧中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何種責任;4、本案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關于焦點1,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孟慶瑞與李盛昌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勞務合同,但孟慶瑞與李盛昌口頭約定了工作內容及工資支付方式,該事實有證人高某予以證明,且遼寧中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平山敬業三期燒結項目部出具欠條,更證明了孟慶瑞與李盛昌之間存在勞務關系的事實。關于焦點2,孟慶瑞提供了勞務,李盛昌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務費顯系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關于孟慶瑞主張李盛昌支付勞務工資7,560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該院予以支持。關于孟慶瑞要求李盛昌支付損失利息,從2013年2月2日開始,到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訴訟請求。因李盛昌出具的欠條記載給付時間為2013年2月1日,故孟慶瑞從2013年2月2日要求李盛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有法律依據,該院予以支持。關于焦點3、4,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本案中,遼寧中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明知向李盛昌出借資質的行為系違法行為,仍然將其資質出借給李盛昌,其主觀存在嚴重過錯,應當對拖欠孟慶瑞的勞務費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而李盛昌當庭自認在2013年以后包括孟慶瑞在內的農民工不斷找其主張權利,故孟慶瑞起訴的訴訟時效中斷,且該對連帶債務人遼寧中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故對遼寧中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提出的時效抗辯主張,于法無據,不予支持。遼寧中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應在李盛昌給付孟慶瑞勞務費的范圍之內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據此判決:李盛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孟慶瑞工資7,56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從2013年2月2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遼寧中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李盛昌、遼寧中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由李盛昌及遼寧中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上訴人李盛昌掛靠上訴人遼寧中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施工,并雇傭被上訴人孟慶瑞在施工現場進行工作,應當足額支付孟慶瑞的勞動報酬,一審法院判決李盛昌支付孟慶瑞尚欠的工資及利息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上訴人主張孟慶瑞未提交存在拖欠工資事實的相關證據一節。本案中,李盛昌掛靠上訴人進行施工,李盛昌認可孟慶瑞為涉案工程提供勞務,并于2013年2月1日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了包括孟慶瑞在內的15位農民工的工資總額,二審期間李盛昌亦對每位勞動者主張的工資數額予以認可,故一審法院根據孟慶瑞提交的證據及各方當事人的陳述認定拖欠的工資數額并無不當。雖然上訴人對孟慶瑞提交的證據以及李盛昌的意見不予認可,但上訴人作為涉案工程的承包方,有義務和責任對涉案工程的施工人員及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現其未能向法庭提供施工人員及工資支付的具體情況,對此上訴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上訴人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主張一審法院認定本案對上訴人發生時效中斷系適用法律錯誤一節。本案中,李盛昌掛靠上訴人進行施工,上訴人明知李盛昌沒有施工資質而將施工資質出借給李盛昌,主觀上存在嚴重過錯,上訴人應在其欠付李盛昌工程款范圍內對拖欠的工資及利息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一審判決該判項表述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作為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應當知曉其出借資質的違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故一審法院認定孟慶瑞在2013年后不斷主張權利對上訴人產生時效中斷的效力并無不當,上訴人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變更鞍山市鐵東人民法院(2019)遼0302民初534號判決為李盛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孟慶瑞工資7,56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從2013年2月2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遼寧中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在欠付李盛昌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工資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二、駁回孟慶瑞、遼寧中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李盛昌、遼寧中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遼寧中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閆相夷
審判員戴艷麗
審判員馬寧
法官助理單琬甜
書記員王天琪

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