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肥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冀0407民初769號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肥鄉支行,住住所地為邯鄲市肥鄉區井堂街與廣安路交叉口西北側。
負責人:朱磊,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利波,該行法律顧問。
被告:劉兵役,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
被告:崔秀芳,女,漢族,1966年9月25日出生,住邯鄲市。
法庭經庭審舉證、質證,查明下列事實:2014年5月12日,被告劉兵役向原告申請個人消費貸款。2014年7月1日,被告劉兵役與原告簽訂《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原告向劉兵役下放借款額度220000元的貸款,借款額度存續期限為156個月,自2014年7月1日至2027年7月1日,并約定了貸款利率、罰息利率和計息、結息方式等。同日,原告與劉兵役簽訂了《個人最高額擔保合同》,被告劉兵役以位于肥鄉區廣安路西段南側宏泰花園8號樓4單元501室房產為上述貸款作最高額抵押擔保。2014年7月3日,被告劉兵役依據合同約定向原告借款共計22萬元,借款期限120個月,年利率9.17%,還款方式等額本息還款,借款用于個人房屋裝修。后因被告劉兵役未按時還款,雙方形成訴訟。經核查,截止原告起訴日(2020年5月19日),被告劉兵役尚欠原告本金129995.72元、利息及罰息8441.23元。
另查明,被告崔秀芳與被告劉兵役為夫妻關系,被告劉兵役借款用途為房屋裝修,因此該筆借款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本院認為,被告劉兵役與原告肥鄉支行簽訂《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和《個人最高額擔保合同》,系雙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依法依約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被告劉兵役向原告貸款后,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按時還本付息,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肥鄉支行要求被告劉兵役償還貸款、相應貸款利息及罰息的主張,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劉兵役以其所有房產為上述貸款作抵押擔保,并辦理抵押登記,原告肥鄉支行作為抵押權人,依法享有對抵押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的優先受償權。被告崔秀芳與被告劉兵役系夫妻,且上述貸款用于家庭消費支出,被告崔秀芳應承擔共同還款義務。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兵役、崔秀芳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肥鄉支行貸款本金129995.72元、截止2020年5月19日的貸款利息及罰息8441.23元以及按照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自2020年5月20日至上述款項執行完畢之日止的利息和罰息;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肥鄉支行在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范圍內對被告劉兵役名下位于肥鄉區廣安路西段南側宏泰花園8號樓4單元501室房產(權屬權證號:肥房權證2006字第××號)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69元,減半收取1534.5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常永軍
書記員王亮亮
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