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澤縣和諧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與朱仁啟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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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07-28

彭澤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0)贛0430民初1367號

原告:彭澤縣和諧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澤縣龍城鎮城西路**。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4307947988855。
法定代表人:胡建華,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超群,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朱仁啟,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澤縣。

本院認為,原告彭澤縣和諧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彭澤縣和諧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澤縣和諧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判員盛曉晨
書記員魏文

2020-07-28